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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儀器設備維修管理辦法實驗儀器設備維修管理辦法
為保障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運行,做好實驗儀器設備維修及管理,提高實驗儀器設備使用效率,規范經費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實驗設備維修原則 第一條 實驗儀器設備維修實行授課教師申請,實驗室管理人員初步審查、確認后,由校領導審批后報實驗設備處審批。 第二條 一般實驗儀器設備以“故障修理”為主,隨壞隨修,保證日常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三條 為合理有效的進行設備維修,本著少花錢,多辦事,采取自修、校外修理相結合的原則,鼓勵學院教師自行維修實驗設備。實驗儀器設備確實失去維修價值的,不應勉強維修,應按學校設備報廢管理辦法對設備進行評估、處理。 第二章 實驗設備維修經費使用和報銷 第四條 報修:由上課教師或實驗室管理人員填寫《儀器設備故障維修登記卡》,分別經實驗室主任和分管實驗教學的負責人簽字蓋章,維修額較大時(10000元及以上)需經分管校領導簽字,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設備管理科。 第五條 審批:小額維修由實驗室與設備處審批后執行; 大額維修(10000元及以上)由實驗室與設備處設備管理科(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報修內容及方案進行技術論證,并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人審批,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分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后執行。 第六條 維修:實驗儀器設備在保修期內的維修由報修單位與生產或保修單位聯系進行維修;小型維修(10000元以內不含10000元)的,對專業實驗儀器設備的維修由報修單位與生產或保修單位聯系進行維修,通用實驗儀器設備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組織定點維修;維修金額較大(10000元及以上),應由報修單位與維修單位簽訂維修合同,維修后由報修單位和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的相關人員進行驗收;對貴重實驗儀器設備維修驗收,報修單位需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所有實驗儀器設備維修報修單位都要填寫《儀器設備故障維修登記卡》。 第七條 報銷:通過上述程序后,由報修實驗室聯系人按學校財務要求填寫報銷單,經實驗室主任及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連同維修發票、維修項目清單、維修合同(10000元及以上的維修項目需附合同)和《儀器設備故障維修登記卡》報實驗室與設備處設備管理科審核,經實驗室與設備處負責人簽字后到財務處報銷。 第八條 未完善維修申報私自送修的,發生的維修費用由報修人自行承擔。 第三章 其他 第九條 實驗儀器設備維修后各學院應在設備檔案上填寫維修及維修驗收記錄。《儀器設備故障維修登記卡》復印件學院存檔,原件提交至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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