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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校實訓室用電安全管理規定職校實訓室用電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實驗室用電安全管理,確保學校教學科研工作正常秩序,根據《防火安全條例》、《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防火安全檢查規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高職中職實訓室基地管理的所有教學科研實驗室。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實驗室用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用電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條 各學院(系、所、中心)作為實驗室用電安全的直接管理和實施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實驗室的用電安全措施。 單位行政主要領導為本單位實驗室用電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實驗室主任為管轄實驗室的用電安全責任人,實驗室工作人員為本實驗室用電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 保衛處作為防火安全工作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驗室安全抽查、督促整改及消防器材的配備、維修和更新工作。 第六條 后勤管理處負責實驗室電源的維護、維修與改造,并對實驗室電路進線總負荷進行檢測和標示。 第七條 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制訂全校實驗室安全用電管理辦法,督促、協助各學院(系、所、中心)建立健全用電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負責實驗室內電源認證的組織和實施。 第三章 電源認證 第八條 為了使實驗室用電安全由事后治理轉向事前預防與控制,消除安全隱患,實驗室電源必須進行統一認證。 第九條 電源認證的主要內容: 1、制作、安裝實驗室用電安全責任人標示牌。 2、對實驗室電源插座的負荷進行檢測,區分插座類型,同時根據進線總負荷計算、制訂每個插座的安全使用參數。 3、設計、制作、安裝安全用電標示牌及警示牌等,對每一個電源和插座進行標示。 第十條 標示牌分為使用標志、警示標志、提示標志等。 1、使用標志安裝在電源插座上方,每個插座安裝一個,標示內容為最大電壓、電流、功率及待修停用等。 2、警示標志根據實驗室儀器設備使用情況進行張貼,主要包括高壓危險、禁止超荷運行等。 3、提示標志每個實驗室張貼一套,內容主要包括節約用電、隨手關燈、注意電源、人走斷電、禁止私拉亂接電線等。 第四章 電源管理 第十一條 實驗室需增加插座或改造線路,學院(系、所、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報實驗室管理處,實驗室管理處對其必要性進行審核,同意后由后勤管理處根據實驗室內外的電路負荷及線路狀況進行增加或改造。新增加的插座須經實驗室管理處進行認證和標示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實驗室電路及電源插座等需維修的,學院(系、所、中心)報后勤管理處,由后勤管理處負責維修。 第十三條 因工作需要,實驗室內須搭建臨時用電線路時,學院(系、所、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報實驗室管理處,實驗室管理處審核同意后,由后勤管理處負責搭建,用完后及時予以拆除。 第十四條 實驗室盡量少用或不用插線板,如要使用,所用插線板必須經過實驗室管理處認證標示后方可使用。 1、大功率(2KW以上)及連續使用超過半個工作日以上的儀器設備嚴禁使用插線板。 2、使用插線板必須有專人負責,用后及時切斷電源。 3、插線板必須獨立使用,嚴禁插線板串接使用。 4、插線板及其線路周圍30厘米內嚴禁堆放物品,確保散熱暢通。 5、使用插線板的儀器設備的功率必須小于插線板的負荷。 6、插線板所承載的儀器設備的功率必須小于所連插座的負荷。 第十五條 使用白熾燈、高壓汞燈照明或加溫時,燈與可燃物之間的距離不小于50cm,嚴禁用紙、布等可燃材料遮擋燈具。 第十六條 100W以上的白熾燈、鹵鎢燈的燈管附近導線應采用非燃材料制成的護套保護,以免高溫破壞絕緣,引起短路。燈的下方嚴禁堆放可燃物品。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七條 學校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單位實驗室的用電安全進行檢查、評比,檢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通報批評,并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火災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上一篇自動控制原理實驗室下一篇職校實訓室-數字示波器的使用 |

